這幾天香港最熱門的新聞肯定是藝人床照事件,不但A1C1通吃,還吃個幾天,簡直是香港最偉大的新聞。那警方怎處理這最偉大的案件?他們決定把公幣時間浪費到底,放相留相有關無關通殺。於是今天就有四人只因持有相片,就被警方以涉嫌藏有不雅及淫穢照,可供作發布用途為由拘捕。(新聞連結)
謝非初聽大感不解,大半年前的同性質案件也不過拘捕發放者,而未有拘捕持有者,但這次怎變成持有也屬犯法?翻查法例後,卻發現警方原來有根有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第27A條 第1節 就提到:
任何人管有任何不雅物品以供發布,而就該 物品而言,第24條的任何規定或根據第8(2)(c)條任何條件遭違反,則不論他是否知道 該物品為不雅物品或該不雅物品違反第24條的任何規定或違反根據第8(2)(c)條定下的 任何條件,他即屬犯罪
條例中所說的第24條是指不雅物品須有警告字眼等等才可發布。換句話說,根據此條例,假若你購買色情刊物,將其帶有警告字眼之透明膠袋銷毀後繼續持有,警方就可以懷疑你管有不雅品以供發布,並將你拘捕。
此條例就是荒謬到這種程度,不論你管有的是蒼井空還是大衛像,不管你有沒想過要發布,只要你所持有的蒼井空沒有警告字眼、大衛像沒有穿上內褲,警方就可以把你拘捕。還不明白?條例的荒謬就是你管有一把菜刀,然後警方可以「意圖謀殺」為由來拘捕你!這條條例,配上淫審處亂審基制,加上咱們最盡責的警察,簡直就是本世紀最偉大的法例,全港也要被抓了!
勿論此條例之荒謬,即使咱們最盡責的警方是純粹按本子辦事,為何警方在處理藝人照及色情連結兩件事上有雙重標準?除去案中主角,兩次事件性質完全相同,均是有人於網路上發放不雅品而遭受投訴,可是一次只抓發相的,一次除發相的還抓持相的。持相的其實很好抓,幾乎肯定看過相的就必定有持相,因為看過後電腦就有記錄。那為何警方上次不抓持相的?他們也有可能會再發相啊,發相後就會荼毒我們青少年,造成社會各種罪行,增加社會犯罪率……好,我知道藝人的感染力就是大點,放的屁也香點,最緊要是錢也多點,所以雖然鄧竟成說處理事件時不會理會案中主角是誰,但警方是絕對沒有雙重標準,這件事就是比上次的嚴重!
這件事嚴重到什麼地步呢?嚴重到香港警察解決不了本案,要請求讓國際刑警介入。國際刑警是幹什麼的呢?維基說到:
Its work focuses primarily on public safety, terrorism, organized crime, war crimes, illicit drug production, drug trafficking, weapons smuggling,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money laundering, child pornography, white-collar crime, computer crim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 and corruption.
來看看藝人床照事件到底可以屬於以上的哪項?二十年前可以說是child pornography,現在呢,難不成是computer crime?那黑客犯的案是啥?還是說這種照片引起公眾嚴重不安,屬於public safety一類?根本發佈床照這種事全世界都有,常見得很,鬼才去管這種雞毛蒜皮的事。你說,發生車禍後去請國際刑警找尋車禍原因,那不是很傻很低能嗎?現在香港警察做的就是這般低能事。
雖然如此,但謝非也不得不贊賞香港警察,不只盡責,而且相當有自知之名,還會分辨案件輕重,本案優先處理,處事亦非常公平客觀,不會理會案中主角身份,更不會有雙重標準。也不得不贊香港,居然有這麼一條荒謬法例,可以把全港人都抓去。
我們的香港實在厲害,厲害得過份,香港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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