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報鬧得熱烘烘,連明報聖經也給扯上。但另一件笨事好像沒人想起--說的是發佈色情超連結被定有罪。
這件笨事,笨於事主只是發佈一個超連結,一個他無權修改內容的網站的超連結,卻被定為有罪。這件案例成立以後,可以引發以下後果:
1:謝非其中一篇文章因某人連結而被轉貼到各大討論區中,假若謝非將文章修改為一張色情圖片,謝非固然犯法,那堆不知就裡的轉貼者,也犯法。
2:雅虎谷歌等的快照網站收錄了大量色情圖片以及色情連結,直接及間接向公眾發佈不雅品,犯法。
3:香港討論區等的成人討論區有大量用戶發佈色情連結,眾發佈者直接發布不雅品,犯法。
4:你要討論區的的管理員等等犯法。因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3條說明「凡有公開展示的不雅事物,則作該項展示的人,或任何導致或准許作該項展示的人,不論是否知道該事物是不雅事物,均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800000及監禁12個月。」
5:在街上看色情雜誌犯法。因為依照同樣邏輯,此為間接發佈不雅品。
…:要說的話可以說很多,不說了。
整件事中最笨的,在於咱們的單仲楷說:「現時法例已涵蓋在任何形式發放淫褻物品的犯法行為,政府毋須再立法或修例。」如果這條1987年創立,其後幾乎無修改的淫穢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可以涵蓋於任何形式的發佈行為的話,那當年立法的大概都是先知--居然預測到二十年後的今天,可以利用網路發佈虛擬的不雅品,而且連小朋友也懂如何發佈?
事實上,只要看一看第24條--發佈不雅物品的限制,就知道淫穢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只針對實物,不可能應用於網上。看24條的節錄:「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情況下發布不雅物品─(a) (i) 該物品沒有封面和封底,亦沒有包裝物…(C) 在該物品沒有封面和封底,亦沒有包裝物的情況下,(警告語句)須佔加於該物品上並覆蓋該物品整個表面的標貼的面積的20%或以上;及(ii) 在該物品連同其封面和封底或其包裝物(如有的話)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的情況下,須佔該不透明封套的面積的20%或以上…」
事實上24條整條都在討論封面封底有包裝無包裝,明顯地此條例所針對的為現實中的實物,非網路中的虛擬物品。你單仲楷不要說網上的色情圖片/影片有封面封底和包裝,更不要說什麼將警告語句覆蓋整個表面的20%,難不成我在網上發佈色情暴力小說,要用警告字句覆蓋整篇小說的20%嗎?更何況網頁本身沒有限制大小,只要把瀏覽器放大網頁也自然放大,換言之在網路根本無法定義何謂20%。既然網上色情圖片/影片沒有封面封底和包裝,又不能用警告字句覆蓋20%,那根本就不能發佈。換句話說,按照這個現行但只針對實物的不雅物品發佈條例,哪管你有什麼警告字句,網上根本不能發佈任何不雅品!你單仲楷還說涵蓋任何形式,原來所謂的涵蓋就是這樣涵蓋啊。
按照這其邏輯,那什麼發佈色情連結都算小事了,乾脆把雅虎谷歌給幹掉罷。兩個網站的不雅品加起來可以定罪幾百萬次,每次給他罰個八十萬,計算機也算不清了。
好,為著香港庫房著想,現在就起行,請投訴雅虎谷歌發佈不雅物品!






















